1、最惠國待遇zuìhuìguó dàiyù[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國與國之間根據某些條約規定的條文,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最惠國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
2、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
(資料圖)
3、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4、路透金融詞典的解釋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一項承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若給與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締約國的另一方即時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
5、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于締約國的另一方。
6、后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7、 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
8、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
9、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10、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于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
11、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
12、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
13、后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后者則由 于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
14、二次大戰后,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15、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第一,某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可不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
16、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17、第三,一些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18、第四,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19、第五,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采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20、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21、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范圍的諸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
22、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貿易、奶制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
23、在服務貿易中,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24、但鑒于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
25、在2005年之后,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
26、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除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外,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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